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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国家质检总局表示,今后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力度。
记者认为,解读这次会议上公开的信息,意味着从今年开始,我国汽车召回监管的强制力有望从各个层面得到提升。
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无论是对厂家隐瞒缺陷行为的惩罚力度,还是从上位法的支撑力度分析,都存在一定局限性。
记者从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在推进立法工作方面,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听证会,进一步收集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订。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张纲介绍,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记者认为,一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并实施,不但意味着汽车召回的强制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对于建设完善的汽车召回法律法规体系也意义深远。从长远看,从部门规章到条例,再到法律,汽车以及其他缺陷产品召回受到的强制约束和监管力度将越来越大,监管将越来越有针对性,威慑力也会越来越大。
从召回范围的变化看,2009年召回管理将延伸到货车和挂车。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表示,经过调研,质检总局认为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上半年将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值得关注的是,此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的标准。
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08年底,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多辆,召回次数达155次。
为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化建设,2008年12月24日,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顺利开展。这也有助于汽车召回的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为主管部门依法、科学监管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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